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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3-21

 

2008年起,我市实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同时,明确了扶助对象确认的条件、程序和资金管理、发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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