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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文章来源:     日期:2008-04-29

 

 

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200842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加快“两型社会”建设,实现武汉在中部地区率先崛起,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乃至今后较长一个时期,我市仍面临沉重的人口压力,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依然强劲,人口总量控制压力较大;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偏离正常水平,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人口素质总体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庞大的劳动年龄人口,使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社会保障面临空前压力城市流动人口迅猛增加,离职下岗人员和人户分离现象增多,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的难度加大;农村生产力不发达,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部分群众的生育观念没有根本转变;艾滋病等威胁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疾病有蔓延之势,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亟待提高,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促进武汉率先在中部崛起的宏伟目标,就必须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始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综合施治,全面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五大任务

(一)将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1、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主要目标。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抓紧抓好。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000万以内,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水平以下。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的氛围,引导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必须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积极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和“生育文明建设”,倡导新风尚,促进农村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发展新路

4、切实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将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全面融入社区、单位、企业、物业管理工作中严格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以及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深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提高群众自治水平。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

5、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除按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处理外,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已经当选的,按法定程序取消或罢免资格;对违反政策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党员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其所在单位当年在各类评先时“一票否决”。对违法生育的当事人,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法院要依法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强制执行工作,宣传部门及媒体要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坚决遏制政策外生育。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努力促进人口性别结构平衡

1、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整顿医疗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切实加强对B超和医务人员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下简称“两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符合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因医学需要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要查验医学诊断结论、医学意见和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没有上述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按规定及时通报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行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孕情跟踪服务制度,强化孕情监测和孕产过程管理。

2依法严厉打击“两非”违法行为。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两非”行为。新闻媒体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两非”现象严重、查处不力的地方,要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3、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和生育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消除性别歧视,倡导男女平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市《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在职责范围内完善和落实向计划生育女儿户倾斜的优惠政策。

4、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实行重点整治,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回落到正常水平。

(三)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引导人口合理分布

1、坚持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区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流出地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属应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流出地和流入地要认真落实各自管理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与联系,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

2、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坚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验制度,将审验率作为目标下达给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遵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经商、务工、社会保障、购房、租房等手续时,要认真审核、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房管人”制度。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劳务和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实现流动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出生人口登记和生命统计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3、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把流动人口纳入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产品提供方面统筹安排。依托外来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实行流动人口登记、验证、办证、宣传“一站式”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将各项惠民政策延伸到流动人口中。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保障和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四)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和监测网络。对影响出生缺陷的生物遗传、社会环境、不良生活方式和行为等重大危险因素进行研究、评估和干预。积极倡导科学婚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共同开展免费婚检工作,努力提高婚检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医疗保健机构在各自的范围内密切配合,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治疗等工作。促进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卫生、民政部门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到2010年,全市出生缺陷率逐步降低,婴儿死亡率降到7‰以下。

2、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的咨询、防治,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倡导男性参与,关注男性生殖健康。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等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加强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加强性病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生育行为干预工作。

(五)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1、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和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女孩不在身边的独女户老年父母,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五保”户供养待遇。在城市,逐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

2、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开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的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权益保障、精神慰籍和生活照料等方面的服务。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弘扬子女赡养、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

三、加强领导,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宏观决策机制

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坚持党政领导计划生育联系点制度。各区党委、政府每年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要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出台政策,推进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

(二)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考核评估奖惩机制

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实行考核,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期、离任、晋职考核。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生育失控、出现严重违法生育、发生恶性事件和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地方和单位,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党政“一把手”要负主要责任。依据年度“三线”考核情况,严格奖惩兑现,对连续两年重点管理的地方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1、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创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环境。各级党委要把人口理论学习列入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人口理论课;各大专院校要加强在校学生的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中小学要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和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宣传,推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2、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坚持执法为民,实行政务公开,畅通信访渠道,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隐私权,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行政赔偿制度和监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并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3、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置标准,利用国债资金加强以区级计生服务站和乡镇中心服务站为重点的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形象规范化建设,市、区配套资金分别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合理配置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增强区、乡两级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上门服务、方便群众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保证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适宜、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依托高等院校和重点科研机构,加强全市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生殖健康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技创新。

4、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市、区、乡、村()4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采集人口和计划生育全程服务数据,加强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运行人口宏观调控、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尽快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与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5、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生育关怀行动”,大力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园推进计划”和生育文明“三级联创”。到“十一五”末,力争全市30%的区、35%的街()40%的村()达到生育文明先进单位建设目标,60万户计划生育家庭达到生育文明示范户建设目标。将先进人口文化和新型生育文化建设融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等活动之中,在农村兴建一批作用明显、授教形式多样、效果突出的示范人口学校和宣传氛围浓厚、环境突出的人口计生宣传园地,在城市兴建各类人口生育文化园,构建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的计划生育宣传格局。

(四)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利益导向机制

1、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晚婚假、晚育假等各项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农村和城市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全面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按照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职责分设原则,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

2、积极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补充、各部门支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入学、就业、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救助制度,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积极探索城市计划生育夫妇年老一次性奖励制度,完善并落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对农村落实绝育手术的独女户和双女户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费治疗。继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倾斜,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帮扶。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优先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五)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组织保障机制

1、加强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人口计生系统优秀干部的培养和选拔,配好配强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成员,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知识和专业优势。

2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中,确保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人员稳定,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市、区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成立行政执法支队、大队,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市、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纳入实施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范围。街(乡)应配备3人以上专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工作人员,人口规模较大或地域较广的街(乡)适当增加人员配备,并按规定落实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3、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人口计生技术服务队伍中的比例,到“十一五”期末,区、乡两级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力争达到100%,形成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转制后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科学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公益性岗位,按乡村人口数量,3万人以下的设2个岗位,3-6万人的设3个岗位,6-10万人的设4个岗位,10万人以上的设5个岗位,经费由财政保障。

4、加强全市村(社区)级人口计生队伍建设。村(社区)从现有干部中明确一名女计生专干,给予每月100元岗位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社区可聘请一名计生协管员,经费(报酬)由市、区两级事业费支出。村民小组设立信息员,每年给予一定报酬,由财政转移支付。

(六)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经费投入机制

1、确保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公共投入。各级政府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渠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从财政、基础设施、人力、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区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公益性机构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投入,到2010年底,市级财政以统计年鉴公布的常住数、流动人口流入数按人均7元的标准,新洲、黄陂、江夏、蔡甸4个区按省一般县投入标准达到人均13.45元,其他区及3个开发区(风景区)按省制定的投入标准达到人均16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均达到8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及农村两女户家庭。

2、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监控体系。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筹措资金,弥补政府社会发展公共资源的不足和公共服务品的供给短缺,形成互补互助的格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严禁空转、挪用、挤占,严肃查处在经费投入、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在经费投入上弄虚作假的,要及时予以通报,并追究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创造性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主办单位: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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