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人口计生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执法依据 |
是否执行三步式程序 |
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
| 1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否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至1.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至2万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至3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至2.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至4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5万至3万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 违法所得4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至六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 2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处5000元至8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四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处8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至六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处1万至1.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至3万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六倍至八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处1.5万至2万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八倍至十倍的罚款 |
| 3 |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轻微违法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违法行为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内的罚款 |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警告;并处300-700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警告;并处700-1000元的罚款 |
| 4 |
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15日以内才补办或交验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 |
|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15-30日才补办或交验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内的罚款 |
|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日以上才补办或交验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500元的罚款 |
| 5 |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轻微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内的罚款 |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并处300-700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并处700-1000元的罚款 |
| 6 |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万至1.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5万至2万罚款 |
| 7 |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至1万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万至1.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5万至2万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8 |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是 |
1、违法情节较轻或初次违反本规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先教育规范,引导当事人自行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补办校验手续; 2、当事人未自行改正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3、如逾期当事人仍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9 |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00元-5000元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至1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至4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至5000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10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法收取费用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是 |
所收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3倍的罚款 |
| 所收费用在5000元-1万元的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3-4倍的罚款 |
| 所收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4-5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4-5倍的罚款,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 11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至1.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至2万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12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至1.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至2万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13 |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
否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至1.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5万至2万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至3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至2.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4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5万至3万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 违法所得4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至六倍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 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事人能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并积极交代违法行为有助于查处案件的 |
处2000—3000元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
| 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当事人拒不配合,隐瞒或编造违法事实,给案件查处制造障碍等 |
处3000-5000元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 |
| 14 |
单位职工违法生育或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
否 |
当事人所在单位在当事人政策外怀孕期间曾反复做工作,积极动员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但当事人仍超生的 |
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3000元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当事人所在单位在当事人政策外怀孕期间未做工作动员当事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敷衍塞责、听之任之或不与计生部门配合导致当事人超生的 |
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3000—5000元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
| 15 |
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 |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非法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妇女终止妊娠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否 |
初次违法或认错态度诚恳,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万—2.5万元罚款;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的 |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2.5万—3万元罚款;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
| 16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 |
《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
否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当事人能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并积极交代违法行为有助于查处案件 |
处2000—3000元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
|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违反本规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当事人拒不配合,隐瞒或编造违法事实,给案件查处制造障碍等 |
处3000-5000元罚款;属生育一孩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准予生育二孩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
| 17 |
出卖、骗取、伪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流动人口及负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单位或有关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罚或处理: (一)出卖、骗取、伪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轻微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轻微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内的罚款 |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并处300-700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给予警告,并处700-1000元的罚款 |
| 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 |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15日以内才补办或交验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 |
|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15-30日才补办或交验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内的罚款 |
| 超过责令改正时间30日以上才补办或交验婚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500元的罚款 |
|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
(四)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计划外生育一个孩子对该单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属生育多胎的,每生一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元。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内的罚款 |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警告,并处300-700元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警告,并处700-1000元的罚款 |
| 18 |
收留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 |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对收留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处以二千元和二百元的罚款。 |
否 |
1、对收留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的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2、对收留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流动人口从业或居住的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
| 19 |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 |
《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对医疗单位直接责任人处以四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直接责任人执业资格,对所在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 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否 |
该条与《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冲突,该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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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即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至1万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万至1.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5万至2万罚款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2000-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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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即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至1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000元至1万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万至1.5万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5万至2万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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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即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00元-5000元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至1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至4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至2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至5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000-2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2万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3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000-3000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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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即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是 |
所收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3倍的罚款 |
| 所收费用在5000元-1万元的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3-4倍的罚款 |
| 所收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4-5倍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4-5倍的罚款,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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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是 |
有违法所得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 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1000元-5000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2000元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2万元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的罚款 |
比较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3000元罚款 |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至五倍的罚款,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 |
严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3000元罚款,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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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否 |
按照2004年12月10日修订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