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流动人口抵达我市后,应当在三日内持规范的《计生证》到现居地街、乡(镇、场)计划生育部门登记、验证、并加盖审验专章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居住、从业、经商或其它手续。无证或证件不符合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补办。
二. 未按规定办理《计生证》、未申请查验或接受年度检查的,应按规定限期补办,超过规定限期不办的,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处以5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期限一次处罚一次,连续超期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