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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变更、校验办理须知

文章来源:     日期:2006-09-26
一、申办对象条件:
本市区、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一式二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办理程序:
1、由申请单位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
2、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申报的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备案。
(三)办理时限: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办理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二)办理程序:
1、由申请单位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
2、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估基本标准(一)》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三)办理时限: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一式四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二)办理程序:
1、由申请单位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
2、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估基本标准(一)》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3、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审查情况对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作出合格或暂缓的决定。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补发。
(三)办理时限: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校验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2、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4、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5、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6、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7、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8、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注销其《许可证》。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变更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二)办理程序:
1、由申请单位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
2、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申报的材料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三)办理时限: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六、实施主体: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承办机构: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蔡家田小区B区68栋
联系电话:82624330
七、收费情况: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9号令第3章第18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号令)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6号令)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首页附件一  

 
 
主办单位: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技术支持:武汉政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汉口蔡家田小区68栋 邮编:4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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