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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孩病残儿标准

文章来源:     日期:2006-09-26

 

一、非遗传性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任何慢性胸廓、肺部疾患、不能手术矫正和长期内科治疗无效,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 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治疗不愈、长期持续肝功能损害,影响生长发育者。(营养不良所致除外)
2. 消化道严重畸形,手术不能矫正,或其它腹部手术遗留生理功能障碍影响发育。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 各种病因所致的心脏病伴有慢性心脏功能不全或恶性心律失常治疗无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 慢性肾脏疾病伴有慢性肾功能损害者。
2. 泌尿道或生殖器先天畸形或损伤、不能手术矫正或术后影响生理功能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者。
2. 各型急、慢性白血病。
3. 各种血液病,经正规治疗不愈影响生活功能者。

(六)神经骨骼、肌肉系统疾病
1. 各种神经系统损害所致智力低下、各型脑性瘫痪、肢体偏瘫、截瘫或运动功能障碍,影响生活功能者。
2. 外伤或疾病所致一手拇指或一手两指或整个上、下肢残缺;多关节畸形或强直残缺,使生活自理困难者。
3. 儿童型重症肌无力(躯干及四肢)使生活自理困难者。
4. 无治愈倾向的各种癫痫病。

(七)五官疾患
1. 各种病因所致的盲、聋、哑者。
2. 五官严重畸形和损伤,手术不能矫正并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八)各种恶性肿瘤

(九)各种原因所致疾病或伤害,反复治疗无效,严重影响重要脏器(心、肝、肾、脑)生理功能者。

二、遗传性疾病

各种染色体病、X连锁遗传病,经医学试孕前诊断未发现异常者,可批准生育第二个孩子。


 
 
主办单位: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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